2018-08-17 10: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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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3日,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国爱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林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刘国爱,男,山东省栖霞巿人。2014年8月27日因张贴法轮功标语被栖霞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张林,男,山东省栖霞巿人。2014年8月27日因张贴法轮功标语被栖霞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刘国爱伙同被告人张林骑摩托车由栖霞巿桃村镇窜至烟台巿牟平区观水镇辽上村,在该村桥边电线杆、桥栏杆等处张贴法轮功宣传标语,被辽上村巡逻队员发现并报警,公安人员将二被告人抓获。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刘国爱随身携带的包中查获法轮功宣传光盘28张、手册30册等物品一宗,在被告人张林随身携带的包中查获法轮功宣传光盘18张、书籍8本、宣传贴画27张等
物品一宗。后公安人员对二被告人住处进行搜查,在被告人刘国爱家中查获法轮功宣传光盘73张(七种类)、报刊531张、书籍75本、宣传贴画99张等物品一宗;在被告人张林家中查获法轮功宣传光盘57张(四种类)、手册报刊301份、宣传贴画2张等物品一宗。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爱、张林案发当天共同实施法轮功宣传活动,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国爱、张林用于传播的法轮功宣传品均被公安机关扣押,未实际传播,均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牟平区防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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